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沈辽中政发〔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1-30 来源:区委编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已经区政府三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辽中区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严格基层工作职责事项准入,促进乡镇(街道)职能转变,减轻基层负担,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沈编办发〔2022〕150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案〉的通知》(沈辽中委办发〔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区直部门不得随意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确需镇(街道)承担的,必须经区政府研究确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审批后方可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经审批后准入的职责,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按照“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区直部门要给予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镇(街道)具备承接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镇(街道)委托或下放工作职责。

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批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镇(街道)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要与镇(街道)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镇(街道)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沈阳市辽中区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全区镇(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管理工作。由区委常委、负责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作为总召集人,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营商局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区民政局负责对拟准入的职责提出涉及镇(街道)、村(社区)工作分工的意见。

区委编办负责对拟准入的职责提出是否存在职责重复、交叉等方面的意见;负责职责准入后调整镇(街道)权责清单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依法审核拟准入的职责、拟调整的镇(街道)权责清单。

区财政局负责对拟准入的职责提出涉及财政保障等方面的意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准入的职责提出涉及人员调配等方面的意见。

区营商局负责对拟准入的职责提出涉及政务审批等方面的意见。

区委编办作为召集单位,负责做好职责准入工作统筹协调工作。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的职责,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申请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的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同步审核镇(街道)权责清单调整事项。

(三)准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职责准入事项和镇(街道)权责清单,经区政府同意,明确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的职责,同步调整镇(街道)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对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的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委托或交由镇(街道)承担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相关要求

区直部门委托或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镇(街道)承接能力,充分听取和尊重镇(街道)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镇(街道)承担委托或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区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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