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在辽中分局领导的指导下,初步形成了《辽中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初稿。在辽中区政府主管领导、市局确权处领导、市登记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反复研究,三易其稿的基础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共有八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二级确认、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和“小产权房”合法化。
(三)组织机构。成辽中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政府办:协调各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制定辽中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政策解读;做好宅基地一层以上的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信访局:负责调解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
民政局:负责辽中区农村房屋地址核名工作。
司法局:负责指导农村不动产登记中的非公证继承工作,及指导农村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税务局:负责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完税工作。
公安局:负责辽中区不动产登记的维稳和农村户口核查、分户工作。
城建局(城建中心):负责对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的审批及验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辽中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内容落实。
(五)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房屋面积标准认定。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辽中区农村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为每户300平方米。
(六)工作要求。
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农民集体;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分阶段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示权籍调查结果;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同一宗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登记问题;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上有土地证和房证,但是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国有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的登记问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的登记问题;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原则,化解历史遗留的确权登记问题;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权籍调查费、工本费的问题。
(七)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况。
(八)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