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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中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六十九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辽中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管理办法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小规模养殖户的畜禽粪污污染防治。

(二)区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辽中分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农村局等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并依法公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信息。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五)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区级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辽中分局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

(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场区内应当建设完善的雨水分流设施。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辽中区农业农村局

文件解读人:孙学伟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7806905


文件链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中区畜禽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