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毕*晶
性 别: 女
工作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前进法律服务所
住(地)址: 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河街15-9号网点1
本机关于2023年 8 月19 日对 毕*晶涉嫌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 案立案调查。经查,你 在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贿赂有关司法人员5次共4.5万元,介绍贿赂有关司法人员4次共7万元,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4刑初502号、问题线索交接单、沈阳市辽中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移送毕*晶问题线索的函、省委第一巡视组重要信访呈批单、上访信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毕*晶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司法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