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市辽中区九木板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5YNU0L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大莲花村
经营者: 薛*涛
身份证号码:210122**************
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长市监二案移[2023]16号),沈阳市辽中区九木板厂涉嫌生产销售细木工板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2023年5月8日经主领导批准由邢波、闫海英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2年8月14日当事人通过电话接到长春市二道区凯欣木业经销处订购100张细木工板,要求松木材质,价格70元/张。当日当事人在茨榆坨木材市场以1200元/吨购进了2吨松木条,无购货票据。2022年8月15日以其为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规格型号为2440×1220×17mm的细木工板,共生产了100张,于当日全部销售给长春市二道区凯欣木业经销处。该批细木工板未做出厂检验。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长春市二道区凯欣木业经销处经销的该批细木工板进行了抽检,抽检结论为:横向静曲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5849-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0923JLSLYZJZ0006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细木工板成本价格为68元/张,销售价格为70元/张,货值金额为7000元,获利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细木工板为不合格品。
3、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生产记录台帐》复印件各份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细木工板未经出厂检验进行出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质量监督类基准》的《产品质量法》序号2“适用情形3、产品出厂未经检验的”裁量标准,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22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75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合计:8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盛京银行沈阳市辽中支行,地址:辽中区政府路106号,账号:0338910102000004090-0088。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