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沈阳市财政局
 
沈财非〔2016〕186号
    稿源: 市财政局  2016-05-12 10:56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便于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的依据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保留了未变动的项目,删除了国家、省明令取消及停止征收的项目,同时明确了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范围、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二、目录清单的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是目录清单的主管部门,负责目录清单的编制、发布和政策解释。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是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目录清单内项目的日常监管。

  按照国家和省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的原则,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目录清单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文件依据进行依法征收。凡本目录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向社会征收。

  三、执收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1.执收单位有权依法行使具体的征收行为,有权依法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催缴。

  2.执收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省新出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费。对没有编入目录清单的项目须出示合法的依据,否则视为乱收费。

  3.执收单位有责任对所涉及的收费政策向缴费人进行解释。

  4.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收、缓收及免收。减收、缓收及免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

  四、缴纳人的权利与义务

  1.缴纳人有权拒绝违规收费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2.缴纳人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公开并解释收费政策。

  3.缴纳人有义务缴纳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

  五、监督投诉

  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人可以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乱收费等行为。财政部门咨询电话:22827163;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咨询电话:22827163。

  六、其它事项

  1.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单位在工作中若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随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本目录清单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