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12-20 来源:市民服务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1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辽中区编委办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以公布。

本次全面清理,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共清理规范了4个政府部门的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均不再指定专门机构,由服务对象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

区政府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同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