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沈阳市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发展改革局

沈辽中财字〔2019〕48号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沈阳市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沈阳市公布的《2019年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市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调整编制了《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沈阳市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联系电话

公安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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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牌费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副50元,不反光每副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2)号牌固封装置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27880032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财综〔2008〕36号,辽财非〔2008〕399号,发改价格〔2008〕11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27880032

法院

4.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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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按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函〔2017〕64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财税〔2019〕53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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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自然资源

6.耕地开垦费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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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87883747

8.土地闲置费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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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

9.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康平、法库执行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12元/吨。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财综〔2003〕68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人大发〔2007〕14号,沈价发〔2016〕42号,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疏干取水)污水处理费。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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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中心

10.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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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中心

1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水资源费,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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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12.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0元。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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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9年辽中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征收部门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咨询电话

1

自然资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委发〔2017〕29号,免征工业及生产服务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7884439

2

税务

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2366

3

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2366

4

税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财税〔2017〕18号,沈残联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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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

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财综〔2012〕68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辽财非〔2013〕642号,辽财税〔2019〕229号。按辽财税〔2019〕22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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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