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沈财非〔2021〕234号)和《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沈委发〔2017〕29号等文件的通知》(沈委办发〔2021〕5号),对《2020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沈辽中财字〔2020〕63号)予以修订,现重新发布。
附件:1.2021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21年辽中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沈阳市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辽中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联系电话 |
一 | 法院 | 1.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7899921 |
二 | 水务集团 | 2.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类0.9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1.4元/吨。 |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号。 | 中央 | 87882398 |
三 | 城乡建设 |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非〔2015〕991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辽财税〔2020〕268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中央 | 31710262 |
四 | 农业中心 | 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政府令第234号,辽政发〔2010〕18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27801115 |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 ||||||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 ||||||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 ||||||
⑧按辽政发(2016)27号,公共管网供水区,按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水利供水区按同类用途供水价格1.5倍征收;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给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0.1元每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91元每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到0.91元每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 ||||||
5.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③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87891607 | ||
附件2
2021年辽中区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 号 | 征收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咨询电话 |
1 | 城建局 |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 财综函〔2002〕3号,辽财综函〔2003〕133号,辽财非〔2010〕950号,沈建委发〔1999〕93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发改投资〔2014〕2091号,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 中央 | 27884439 |
2 | 税务 | 城市教育费附加 | 流转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12366 |
3 | 税务 | 地方教育附加 | 流转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12366 |
4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 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1.7%降低到1.5%,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 中央 | 12366 |
5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计费销售额*3%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税〔2019〕229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 中央 | 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