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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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管理方式

  件 依 据 及 说 明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266号,国办发〔20053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辽财非〔200868号,辽财非〔2008817号。按辽财非〔2008817号文件规定,各市本级按照清算返退后征收净额的10%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2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财综〔200811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4

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6

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省政府令第109号(19991227日发布),辽财非〔20091004号。按辽财非〔2009100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55%15%30%比例分成;对非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10%10%80%比例分成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8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

10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34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11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4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