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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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管理方式 | 文 件 依 据 及 说 明 |
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2〕66号,国办发〔2005〕3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辽财非〔2008〕68号,辽财非〔2008〕817号。按辽财非〔2008〕817号文件规定,各市本级按照清算返退后征收净额的10%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2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财综〔2008〕11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4 | 城市教育费附加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6 | 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省政府令第109号(1999年12月27日发布),辽财非〔2009〕1004号。按辽财非〔2009〕100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55%:15%:30%比例分成;对非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10%:10%:80%比例分成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8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9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 |
10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34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11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国库 |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4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