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中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6-09-14 来源:税务局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备注

公安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

 

  (1)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面50元,不反光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含临时)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道路交通安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l〕67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3.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

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l〕6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每证15元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非〔2008〕399号

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10元

同上

 

二 


           
国土

7.耕地开垦费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8.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土(籍)字〔1990〕93号和辽政办发〔2001〕93号执行;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1734号执行。

《土地管理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7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

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②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免收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③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环保

9.环境监测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照辽价函〔2014〕160号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299号,财税〔2014〕101号,辽财非〔2015〕1006号,财预〔2002〕9号,辽价函〔2014〕160号。

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③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10.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元/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它因子0.6元/当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辽财综〔2003〕689号,发改价格〔2014〕208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

①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污水、噪声超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城建

 

 


           
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  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12.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4元/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商业网点用水0.6元/吨;特业用水0.9元/吨。
           
           

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5〕59号,沈价发〔2009〕37号

 


           


           
房产

13.房屋登记费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辽价发〔2008〕52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4.房屋转让手续费

住房:新建商品房每平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每平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房: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0.7%,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房按交易额0.35%,转让双方各承担50%。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4〕101号,辽价发〔2015〕64号,财综〔2004〕53号。

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水利

1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月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0.5‰;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0.5‰;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0.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1‰;个体工商户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按月销售、营业收入1‰,不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每户每年30元。

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辽财综〔2004〕67号,省政府第263号令。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6.水资源费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17.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增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

①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发布之后,具体收费标准我省尚未制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卫计委

18.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的监测和检验项目可按成本收费,也可参照辽价发〔1993〕3号《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收费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

 


           


           
人防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

人民法院

20.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质监

2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计价费〔1996〕l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l793号 ,辽价发〔1992〕198号,辽价发〔2013〕86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财非〔2015〕38号,沈房发〔2014〕41号

①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5〕41号规定,家具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③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农委对乳制品检验费免征

2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l6号,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辽发改办〔2013〕631号规定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审查费、受压元件监督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擦窗机和电动葫芦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试培训费、电站锅炉安装监检费、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费、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电梯定期检验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

29.计量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辽价发〔2008〕41号 。 按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计量收费1个大项目中的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血压表、电子秒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计量检定员标准考核收费、计量标准考核、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