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并公布辽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区司法局

沈辽中司发﹝202319号

关于调整并公布辽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沈政办发﹝2019﹞21号)的要求《关于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现将调整后的辽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进行核实增减,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沈辽中依法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沈阳市辽中区司法局

                 2023126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沈阳市辽中区城郊街道办事处

四、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办事处

五、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

六、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办事处

七、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人民政府

八、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人民政府

九、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人民政府

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人民政府

十一、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人民政府

十二、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

十三、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人民政府

十四、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人民政府

十五、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人民政府

十六、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人民政府

十七、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镇人民政府

十八、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

十九、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

二十、沈阳市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十一、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二十二、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

二十五、沈阳市辽中区应急管理局

二十六、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局

二十七、沈阳市辽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八、沈阳市辽中区卫生健康局

二十九、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

三十、沈阳市辽中区统计局

三十一、沈阳市辽中区交通运输局

三十二、沈阳市辽中区司法局

三十三、沈阳市辽中区审计局

三十四、沈阳市辽中区水务局

三十五、沈阳市辽中区农业农村局

三十六、沈阳市辽中区城乡管理局

三十七、沈阳市辽中区房产局

三十八、沈阳市辽中区城乡更新局

三十九、沈阳市辽中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四十、沈阳市辽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十一、沈阳市辽中区商务局

四十二、沈阳市辽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