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 沈辽中财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财政局


局内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按照区政府动态调整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部署,在我局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依据《沈阳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调整形成《辽中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

                                2021年1月 4日

辽中区财政局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阳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各类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适用于本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的科室、单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称各项权力是指:

    (一)行政处罚权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检查权指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监察工作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一)重视教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二)全面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数违法行为并罚原则。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执法区域内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者前因后果关系)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可以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同时,要切实贯彻本部门行政处罚先例制度,通过建立先例案卷,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发生。

    第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适用以下规则:

    (一)教育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二)慎重实施原则。强制措施是在穷尽其他执法手段且说服教育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执法效果时所采取的一种执法行为,应当谨慎行使。

    (三)其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权。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规则:      

    (一)检查计划备案。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检查计划,报市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

    (二)检查通知规范统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开始前送达被检查人。

    (三)检查行为规范有序。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按照《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第十二条  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附件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