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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辽中区应急管理局




姓名:郭正凯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分工:负责应急局全面工作。




姓名:李辉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工:分管应急指挥中心,代管安全监管科。




姓名:孙勇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工:分管法制和宣传大队、工贸监管监察大队、自然灾害执法大队




姓名:孙成刚  

职务:党委委员、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分工:分管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代管综合办公室




姓名:吴广宇  

职务:党委委员、区应急事务中心(区地震事务中心)副主任

分工:分管原区应急事务中心日常工作(执法四大队负责原应急事务中心工作)


辽中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

(九)负责全区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执行。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经济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全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安全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经济区)和有关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十九)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区有重大影响或跨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投诉、上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辽中区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十一)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沈阳市辽中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负责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开发区(经济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负责组织协调省、

市对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开发区(经济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民航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负责全区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安全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开发区(经济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二)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注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事故评估工作,统筹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和挂牌督办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责分工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三)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承担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定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定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动员工作。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监督实施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和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第五条沈阳市辽中区应急管理局(沈阳市辽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直属事业机构:

(一)法制和宣传大队。负责全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统筹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投诉、上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办理;负责组织和实施跨区域执法活动;负责实施对全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相关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管理等工作。

(二)工贸监管监察大队。负责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施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自然灾害执法大队。在全区对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四)五个执法大队(即执法一、二、三、四、五大队)。负责在管辖区域内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非法行为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监督指导管辖区内开发区(经济区)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及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管辖区域内应急管理执法问题;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辽中区应急管理局其他公开信息:

地址:沈阳市辽中区东环街50号

电话:024-87800685

传真:024-27888223

电子邮箱:yjgljzhba-lzq@shenyang.gov.cn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