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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7日,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审查,2023年1024日,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快递单号:XB5434556XXXX),投诉举报其于2023年10月9日所购买的沈阳X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驴打滚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立案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将是否立案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履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十一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