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周XX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审查,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快递单号:XB5434556XXXX),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10月9日所购买的沈阳X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驴打滚”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立案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将是否立案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履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