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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46号

发布时间:2024-02-15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部分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阿清山椒凤爪 70g”,被申请人于 2023 年10月11作出的《举报部分答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1、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3.1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因为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其标准的规定,而案涉产品配料添加了野山椒,但是未发现有野山椒,那么如何符合其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故被申请人认为并未构成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主要内容为其购买的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清山椒凤爪”,配料添加了野山椒,但是包装内未发现野山椒,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我局20231010日指派局刘二堡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所诉情况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阿清泡椒鸡蛋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在该公司库房内检查没有发现被投诉的涉嫌标签有瑕疵的阿清泡椒鸡蛋产品,该公司向工作人员出具了产品加工工艺说明,认为投诉人投诉的产品不属于固液相物质食品,所以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5.6中规定的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该标示沥干物的含量。另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修订问答解释48条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的解释“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的含量。”据此,我局认为投诉举报人诉求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邮政系统给复议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回复。我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后及时进行调查并及时给予复议申请书面回复。我局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答复函并不是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称的《举报部分答复函》,显见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事项及请求极不严肃,张冠李戴,有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权及行政复议权之嫌。复议申请人以自己个人的理解对我局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发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我局答复函,重新立案查处并索要奖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综上,我局认为我局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认真进行了调查并及时给予了回复,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

经审理查明:20239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投诉举报,反映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清山椒凤爪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已签收。2023年1010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案涉公司经营手续齐全,且有辽宁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YSP202304XXXX-6),相关检验结果为合格。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并于2023年10月12日进行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签收。

另查明,案涉产品外包装识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山椒凤爪;产品类别:肉制品;配料:鸡爪、野山椒、食用盐、白砂糖、饮用水、辛香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食用香精、乳酸、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产品执行标准:GB/T23586;生产许可证号:SC1042101220XXXX;生产者: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生产许可证号:辽XK18-204-0XXXX。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程序合法。

三、案涉产品山椒凤爪的标签标示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由是1、案涉产品的标签不存在影响食品的安全问题。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问题,而从案涉产品外包装上生产许可证、条形码、质量认证的表述等证据表明案涉食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规定;2、检验报告证实,案涉产品标签符合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要求;3、案涉公司生产的阿清椒凤爪制作工艺为商业无菌,以原料鸡爪,辅料野山椒,食用盐,白砂糖,食用香精等,卤制后过滤山椒等辅料,包装后二次高温蒸煮灭菌。配料表中已明确载明所有原材料,各自发挥工艺作用,包装袋内没有必要存在野山椒等辅料。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产品是否误导消费者情形。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外包装未构成对山椒成分的特殊强调,未单独配山椒图形,未使用欺骗性的文字介绍食品,本机关认定案涉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投诉处理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