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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43号

发布时间:2024-02-10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苏XX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审查,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快递单号:XA3838955XXXX),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所购买的沈阳市辽中区XXXXXX合作社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黄小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进行书面投诉举报处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履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