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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44号

发布时间:2024-02-10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揭西县XXX食品厂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的产品超保质期造成无法复检,原检验报告结论已不足予印证,请求撤销该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SSCXXXXX。

申请人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31日的安全监测抽样检验中,抽中申请人生产的产品“香脆黄金豆”,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接收到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决定提出复检请求,便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记载的联系方式与被申请人沟通,想确定邮寄复检所需材料,但完全没有想到连续两个工作日打了电话都无人接听。后来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才确认了具体的所需材料及邮寄地址后,发现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中的地址不一致。申请人也明确跟联系人提出了复检申请,并告知申请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中区分局寄出。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是知道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应在保质期快到期这个点上马上进行复检,以保护好我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处理,电话没有接通,拖延时间,直到保质期过了后,以超期无法进行复检为由拒绝对上述产品进行复检,严重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复检提出期限内(即2023年7月2日)寄出复检申请材料(邮寄单号EMS: 12288073XXXXX)。然而被申请人以产品已过保质期,于2023年7月6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收到通知书后连续两天联系被申请人都无人接听如果从一开始就有工作人员受理的话,申请人不会耽误这么多黄金时间,导致产品过期,并且通知书上记载的地址与实际邮寄地址并不相符,造成申请人无所适从。如果有电话联系上、地址相符,那么在此期间完全可以进行手续的办理完成复检请求,但直到被申请人收到复检申请书才以超保质期一天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文件,这期间被申请人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申请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记载的联系方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至此,此次事件并不是申请人原因所导致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当时申请复检时产品在保质期内,申请人也在规定期限内寄出复检材料。但因EMS快递送达时的差错,使得复检申请材料先投递至法院后再改投递到被申请人处,延误了复检时机,但这也并非申请人所导致的。另外,被申请人抽检及送达并未留够时间给申请人做出相应操作,时间步步紧逼,又联系不上被申请人,导致封存的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致使备份样品不能再做检验。申请人在接收到由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向辽中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最终区政府判决撤销被申请人7月6日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受理申请人的复检申请。但没想到等了这么久,被申请人还是以《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应了申请人。申请人连续两次提出复检申请,都得到同样的结论,都因产品过保质期不予复检。如果一开始能及时联系上沟通受理,并不会造成今天的结果。到现在因被申请人导致的产品超期更长时间致使产品不能复检,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被申请人负有一定的责任。申请人有复检的权利,并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申请。在没有保证复检的情况下,有可能依据是错误的,进而得出的检验不合格的结论并不科学。作为生产企业在样品检验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该检测报告作为主要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直接据此认定申请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并不充分,事实也不相符,依法应当撤销该份结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结论检验报告,编号:2023SSCXXXXX,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两份文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内容为:1.请求撤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的产品超保质期造成无法复检,原检验报告结论已不足予印证,请求撤销该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5SCXXXXX。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8号),我局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如下:一、撤销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二、重新受理审核揭西县XXX食品厂向我局提交的复检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9日向揭西县XXX食品厂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写明不予受理复检理由。针对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诉求,撤销我局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在进行复检的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复议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的产品超保质期造成无法复检,原检验报告结论已不足以印证,请求撤销该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5SCXXXXX的诉求,导致产品超保质期造成无法复检,与我局毫无关系,建议申请人向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委托抽检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相关的详细事宜。综上,复议申请人属于重复复议申请,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1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生产的“香脆黄金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检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SSCXXXXX《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注明:“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2023年6月28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210100201735XXXXX)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3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复检申请(EMS单号:12288073X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15时16分签收。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不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8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于向申请人再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EMS快递单号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复检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生产的“香脆黄金豆”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有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3SSCXXXXX)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针对复检备份样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案涉食品“香脆黄金豆”的检验报告可知,案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复检申请材料的日期是2023年7月5日。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复检材料时,案涉产品未超过保质期。故申请人以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为由作出复检不予受理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机关不予确认。

三、法律依据方面: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作出复检不予受理决定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210100201735XXXXX)是由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不符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因案涉“香脆黄金豆”样品已为过期样品,责令申请人受理该复检申请已无实质性意义,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一)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