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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40号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区司法局


人:徐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答复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沈阳XXXX有限公司一事作出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 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 号信(单号XA284628XXXXX)2023 年7月7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签收。至今(2023年10月28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信件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35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 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期限之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而为了体现国家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对履行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为提升行政 效能和实现个案正义,可以享有一定时限裁量空间,但仍应在必要合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以体现程序正当,既避免过于草率、过早地作出行政决定,也避免久拖不决、迟延作出行政决定。如果贵机关认为举报属于不影响申请人实际权益为由从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那么此举就是公然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典型的霸政、典型的把法律法规当摆设。应该向国务院、总局反映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就不会产生一些行政复议了,职能部门的操作空间就更大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1、对于被申请人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 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也是起到监督作用。2、本案申请人因第三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商家存在虚假宣 传行为,使得申请人金钱非正常支出,申请人在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亦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希望贵机关通知本人前往现场进行查阅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不通知查阅就武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长官思维、以权代法”不把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放眼里。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剥夺本人在本案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你机关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查阅就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也会拒收复议决定,视为你机关没有依法履职(本案只针对举报部分提起行政复议 )。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18 日,被申请人已接到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9 号),内容是申请人徐XX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3 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9 号),被申请人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如下:被申请人接到徐XX的投诉举报信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沈阳XXXX有限公司在京东开设了XX营养保健专营店,销售蛋白质粉等产品。在其产品说明中有“免疫力提升”用语。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能够认识自己的宣传存在引人误解的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相关的宣传用语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能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 26,“违法事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适用情形:1.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不予立案。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举报人邮寄了《告知书》,快递单号:112838189XXXX。2023年10月29日,因举报人拒收,快递被退回。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提供新的法律文书接收地址后,被申请人已再次向其邮寄《告知书》快递单号:112838192XXXX。被申请人认为,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9号)和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40号)的内容基本一致,复议申请人诉求也基本一致,尽管复议申请人强调称后一个复议申请只针对举报部分。复议申请人改变接收邮寄地址,被申请人依然遵照《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9号)的决定,邮寄给了复议申请人书面告知答复,复议申请人也已经签收,书面答复中已明确告知就复议申请人举报内容经被申请人调查,依法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以挂号信(XA284628X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沈阳XXXX有限公司销售蛋白质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12838189XXXX)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29日,快递物流信息显示:“已退回。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寄件人签收],成功退回至寄件人。”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重新进行邮寄(快递单号:112838192XXXX),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EMS快递单号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3年1031日将举报处理答复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举报答复的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但已超过法定履行职责期限,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因此,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职责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