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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日,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审查,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快递单号:XB200107XXXXX),投诉举报其于2023年9月13日所购买的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泡椒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处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履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