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925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以挂号信XA101910XXXXX)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沈阳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高梁酒”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后电话告知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并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信中注明 手机收不到短信并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受理。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李XX的举报投诉信,举报的内容是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5月6日在附近超市购买到被举报投诉人生产的“红高粱酒”(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032XXXXXX,生产日期:2020-06-18,商品条形码:无),到家后经细查发现此产品有以下问题:涉案产品以食品名称“红高粱酒”强调称有“红高粱”,但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中并没有“红高粱”含量,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项涉案产品应在商标名称附近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非要说“红高粱酒”就是产品名称的话,“红高粱”并不是真实属性,是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那么涉案产品也同样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被申请人在收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之后,非常重视,立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就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进行了核查,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照片,标签标示该产品产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513032XXXXXX。经查询,该产品为秦皇岛市X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河北省秦皇岛市XXXXXXXXX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对该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答复,并且建议申请人如有诉求,可到该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当日给投诉举报的邮寄了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517日,申请人挂号信XA101910X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称沈阳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高梁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128416XXXXXX)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告知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快递物流信息显示:“本人签收,李XX”。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交寄单(收据)、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521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3年5月24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以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128416XXXXXX)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符合相关规章的规定。

三、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