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13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举报编号1210115002023082880XXXXXX的举报处理回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918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件3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涉举报批次的检测报告

申请人称:举报问题本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食用时发现涉案产品脂肪较低4.1g/100g,便委托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8.3g/100g,不符合GB28050规定请求贵局调查核实谢谢!(因该产品生产日期后标注A,因此实际生产厂家为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答复您好收到您在辽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诉求举报单,案件编号1210115002023082880XXXXXX的举报关于“产品脂肪较低的问题。”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解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城郊市场所工作人员到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手续齐全在有效期内,并提供了泡椒鸡蛋产品检验报告,该公司的产品营养标签脂肪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厂家对投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异议。2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产品营养标签脂肪含量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本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被申请人未向本人提供涉举报的检测报告,申请人无法确认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是否为同一批次,若并非同一批次,则不具有证明作用,由被申请人依法核实其真实脂肪含量,确认其是否有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免除有刻意从轻处理,从而包庇该商家,作为商家保护伞的行为2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 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3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4本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向其他机关提起复议5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应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魏XX,在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案件编号:121011500202308280XXXXXX,举报的内容是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使用时发现涉案产品脂肪较低:4.1g/100g,便委托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8.3g/100g,不符合GB28050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单之后,非常重视,城郊市场所工作人员立即到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手续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了相应批次“泡椒鸡蛋”产品检验报告,该公司的产品营养标签脂肪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厂家对投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异议。经过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该公司的产品营养标签脂肪含量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XXXX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上标注检测产品的生产者名称为:宿迁市XX食品有限公司,不是“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其购买的产品和送检的产品实为两个不同的生产厂家的产品,此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因此这份检验报告不足以作为支撑申请人提出诉求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案件编号:121011500202308280XXXXXX),反映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鸡蛋”脂肪含量低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申请人购买“泡椒鸡蛋”的生产单位为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手续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辽宁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泡椒鸡蛋”申请检验。2023年4月27日,辽宁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YSP20230XXXXX),报告中显示:样品名称:泡椒鸡蛋,生产日期:2023.4.23,标示生产单位名称: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脂肪(g),检验方法:GB5009.6—2016,检验结果:4.5,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8%。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处理答复。

另查,申请人所提供的XXXX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H08XXXXX1021-R1)中备注显示:生产者名称:宿迁市XX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YSP20230XXX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经调查,于2023年 9月13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处理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章规定的期限要求,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三、申请人提供的XXXX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H08XXXXX1021-R1)中显示,生产者为宿迁市XX食品有限公司,并非申请人举报的辽宁XXXXXXX有限公司,即申请人举报的产品与送检的产品为两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因此此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机关不予确认。

四、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魏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