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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区司法局


人:徐XX,性别:男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受理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收悉,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沈阳XXXXXXXXX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140761XXXXX)2023年7月17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签收。至今(2023 年8月17日)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习近平: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执行落实,不要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违反了也没有任何处理惩罚,谁会把制度当回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也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期限之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而为了体现国家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对履行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为提升行政效能和实现个案正义,可以享有一定时限裁量空间,但仍应在必要合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以体现程序正当,既避免过于草率、过早地作出行政决定,也避免久拖不决、迟延作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意见,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被申请人投诉部分未履责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责。被申请人作出答辩后,如不通知查阅就武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长官思维、以权代法”不把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放眼里。申请人将视为你机关剥夺本人在本案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你机关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查阅就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也会拒收复议决定,视为你机关没有依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本案只针对投诉部分提起行政复议)如贵机关出现各种加重申请人义务在省司法厅没有下放权力的情况下,私自增设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将依法向上级部门举报,同时进行曝光。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立案受理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32号),但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可以证明其履行告知是否受理职责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订单截图、EMS信件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其履行告知是否受理职责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受理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受理的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