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区司法局


人:蒋X,性别:男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收悉,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作出答复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关于辽宁XX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一斤多半斤]”涉嫌违法),国内挂号邮件编号:XA37374XX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最终办理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为此,特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31号),但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可以证明其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购物凭证、中国邮政邮件查询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其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