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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9-30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714日收20237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本案产品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以挂号信 XA27699XXXXXX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辽宁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泡椒爪”不符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后复议。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 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函,投诉内容为“举报投诉人于2023年3月25日在超市购买到被举报投诉人生产的“泡椒爪”(生产许可证:SC1042101220XXXX,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条形码:69751520XXXXX),经举报人到家后仔细查明发现此产品有问题:1、涉案产品根据辐照食品卫生标准GB14891国家标准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标签通则》第4.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第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2、涉案产品“泡椒爪”只标示了净含量,不标示出沥干物或固形物,违反了GB7718《预包装通则》第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将此投诉批转局食品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经查,被投诉举报人辽宁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真实有效。就举报投诉人称涉案产品名称附近没有标示“辐照食品”不符合《预包装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也认真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1、被投诉举报人在生产过程中经过高温杀菌处理,无需标注“辐照食品”,故该产品符合GB7718-2011规定;2、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泡椒爪”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水,但最终产品中不存在液态物质,无需标示固形物含量故,该产品符合GB7718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以EMS快递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邮寄给复议申请人(邮件交寄单复印件)。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认真地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回复,复议申请人以未收到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为理由提起行政复议,与事实不符,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经审理查明:202344日,申请人通过EMS挂号信(单号:XA27699XXXXXX)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于2023年3月25日所购买的辽宁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泡椒爪”不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标准202347日,被申请人已签收。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1284160XXXXX)的方式将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邮件交寄单(收据)和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202344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202347日,被申请人已签收。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处理,已于2023年4月27日以邮寄的方式将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三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