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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兖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625日收20236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2请求复议机关接到被申请人答辩状当日,通知本人阅卷。或者邮寄书面答辩状副本给申请人阅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XA518898XXXXX2023年5月13日签收关于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清润茶”不符合食品安全一事,后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申请人于619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到投诉举报起的七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是申请人于6月19日才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如此推脱懒政,在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产品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严重的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行为已属于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渎职、藐视法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7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22号被申请人非常重视,局长立即责成局法制部门了解此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对复议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函.投诉内容为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金或赔偿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12XXXXXXXXXXX)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必然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活需要,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5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人销售的“清润茶0糖冲泡单价19元,实际付款19元。2023年5月5日收到该产品,发现该产品上面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经查询,涉案产品名称“清润茶”,收到货发现,涉案产品没有SC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执行标准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并且该产品宣传,“长期饮用本茶,可增强肺部免疫力,达到清肺健肺效果,本品食材选择精细,无异味影响茶香,能让您在品茶的同时强身健体健康长寿”等字样,故该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功效,因此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Gb-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被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将此投诉举报批转局食品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经查,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5月6日被其他消费者就申请人的同一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举报人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邮寄了回复告知,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进行立案调查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认真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回复,现案件正在办理当中,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5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其于2023年5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价值为19元的清润茶存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被投诉举报人为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材料。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立案答复并邮寄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终止调解答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结果告知申请人,亦未将针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调查的相关事宜告知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及举报是否立案调查的职责行为违法。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