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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5-18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XX,性别: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317日收20233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499844****),举报投诉沈阳XX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城老酒”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 2022年11月28日已签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请求4项明确请求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请求的是书面受理和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但至今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十一) 项,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项遂复议对于电话、短信、邮箱回复有关处理情况的具体描述不清楚也没有相关部门盖章很难确定有法律效力所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受理和书面反馈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和办理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做出受理和办理结果,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5号),被申请人非常重视,局长立即责承局法制部门了解此举报投诉情况并对复议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申请人2022年11月23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499844****),经核实,其将信件邮寄到-公路处收发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举报投诉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挂号信(XA0499844****)方式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请求:“1确认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食品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诉举报人3依法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于电话、短信、邮箱回复有关处理情况的具体描述不清楚没有相关部门盖章很难确定有法律效力所以请求以书面受理和书面反馈办理结果2022年11月28日,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EMS单号XA0499844****)已被签收,状态为“邮件投递到:公路处收发室”。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投诉举报回复法定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3.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4.申请人提交的XA0499844****挂号信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情况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挂号信单号XA0499844****中国邮政邮件跟踪系统进行查询,显示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邮寄到公路处收发室签收,并非由被申请人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综上所述,在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履行申请人所要求的投诉举报回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