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沈阳XXXX农副产品加工厂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不受字〔2022〕第3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李XX于2022年11月18日向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认定,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沈辽劳人仲字〔2022〕12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李XX对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且已由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该案件受理期间不应当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申请人对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五条被申请人有认定职工工伤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具有法定职权依据。

二、认定程序。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李XX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22日开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12月28日材料齐全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开具了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案件情况,2021年11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单位老板指派李XX去新民送货,因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货物当天卸不完。李XX将情况电话告知老板后单位派司机将他接回,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又查明:2022年11月18日,伤者李XX向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22年12月7日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准予申请人撤诉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9日送达当事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综上所述,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6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关于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现不予受理。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后,于2022年12月29日送达当事人并交代了诉权。

三、事实依据及不予受理理由。在2021年11月21日,李XX送货回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XX无责任。在2022年11月18日李XX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2022年12月7日李XX与单位协商撤销了劳动仲裁申请。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12月7日作出准予撤诉《决定书》(沈辽劳人仲字[2022]128号),于2022年12月9日送达当事人且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因伤者李XX在2021年11月21日发生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应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最晚应于2021年12月21日、受伤职工最晚应于2022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扣除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被耽误的时间,本案中申请人最晚应于2021年12月21日、李XX最晚应于2022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现本案中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9日提出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项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项,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辽中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法定要件。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医疗诊断证明;5、其他相关资料等。

五、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6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经审理查明,李XX系申请人的员工。2021年11月21日下午,李XX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伤。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10181420210003708号)认定李XX无交通事故责任。2022年11月18日李XX向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22年12月7日李XX与单位协商撤销了劳动仲裁申请,沈阳市辽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准予撤诉《决定书》(沈辽劳人仲字[2022]128号),并于2022年12月9日送达当事人,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316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决定书》(沈辽劳人仲字[2022]128号)等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二)案涉工伤不予认定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工伤申请人关于其职工李XX的案涉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下发《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并交代诉权,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三)案涉工伤不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单位职工李XX于2021年11月21日送货回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XX无责任。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其职工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于2021年12月21日前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