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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23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处理沈阳市辽中区燕窖白酒经销处销售保健酒超范围添加西洋参、肉苁蓉等配料。被申请人告知相关线索由食品大队调查处理。由于长时间未收到处理结果,申请人请求书面公开案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此政府信息公开请表通过邮政信函邮寄,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此信件2022年10月25日已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止行政复议日,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相关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其错误行为应由复议机关予以确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否作出答复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 2023年1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辽中政复字[2023]1号),我局非常重视,局长立即责承局法制部门了解此申请处理情况并对复议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申请人2022年10月22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实,其将信件邮寄到公路处收发室,我局并未收到该申请。由于该案件正在处理中,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已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待案件办结后,告知其案件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挂号信(XXXXXXXXXXXX)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处理沈阳市辽中区燕窖白酒经销处销售保健酒超范围添加西洋参、肉苁蓉等配料。被申请人告知相关线索由食品大队调查处理。由于长时间未收到处理结果,申请人请求书面公开案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2022年10月25日,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EMS单号XXXXXXXXXXXX)已被签收,状态为“邮件投递到:公路处收发室”。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4.被申请人提交的XXXXXXXXXXXX挂号信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情况。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经中国邮政邮件跟踪系统进行查询,显示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被公路处收发室签收,并非由被申请人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所述,在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履行申请人所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