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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辽中政复字〔2022〕8号

发布时间:2023-02-28 来源:区司法局


人: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

申请人称:一、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李某某的工伤责任单位,被申请人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该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不是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的审查范围,其超出职权范围单方认定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有劳动关系,属于认定程序违法。

三、该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李某某自称是上班途中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已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途径取得损害赔偿,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事故;而工伤保险则是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受伤者依法享有的一种救济途径,没有劳动关系的受害人是不能据此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李某某通过申请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来取得赔偿,认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五条我局有认定职工工伤的法定职权。

二、认定程序。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我局开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9月19日补正材料齐全后我局予以受理。根据审核需要,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下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该单位提交举证材料,其中包括答辩意见说明、劳务合同。2022年10月9日,我局对李某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10月10日,我局又到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对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我局调查李某某受伤事故经过,2021年4月3日16时,李某某从家中出发,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经我局研究决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于2022年10月17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交代了诉权。

三、认定事实及证据。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表述:2021年4月3日16时8分许,李某某从家中出发到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值班,在乘公交车到达上班地点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李某某系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打更人员,负责每天下午4点至第二天早上的值班工作。事故发生当天,李某某从家中出发,乘坐公交车去上班,在到达单位路口时下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判定李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笔录予以证明。

四、法定要件。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医疗诊断证明;5、其它相关资料等。

五、适用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我局作出了李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不服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没有事实理由及依据,请辽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从事保安、打扫卫生及单位主管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2021年4月3日16时08分,李某某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和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股骨内踝骨折、趾骨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撕裂、左膝内侧副韧带股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足踇趾骨折、左膝关节软骨损伤、左膝创伤后滑膜炎”。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10122420210001347号)认定李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李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认定申请人李某某工伤的决定,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中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沈阳市骨科医院出院记录、工伤认定案件调查笔录、仲裁裁决书(沈辽劳人仲字〔2022〕14号)、劳务合同等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五条被申请人有认定职工工伤的法定职权。李某某与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气象局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沈辽劳人仲字〔2022〕14号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沈辽中人社工认字〔2022〕第87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