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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沈辽中政复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李*革

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回复》,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决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信》重新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 年12 月 27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位妥投《举报投诉信》举报“沈阳市辽中区鸿丰百货副食品店(以下简称鸿丰百货)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新星雄蛾酒(以下简称涉诉产品)涉嫌违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投诉信》举报“当事人快手直播灌装的涉诉产品灌装配料与其标签配料不符”,就此被申请人《回复》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明显不当。申请人举报“当事人直播现场灌装的涉诉产品涉嫌违法添加还阳草”,就此被申请人未能核实告知。申请人举报“涉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此被申请人《回复》未能明确告知:涉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申请人不服《回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12月27日的投诉信,经核实被申请人2022年1月4日已收到。并于当日指派食品生产流通大队对投诉举报信中所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鸿丰百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其销售的涉诉产品为桦南县新星白酒厂生产,鸿丰百货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涉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鸿丰百货免予行政处罚,并建议申请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被申请人2022年3月14日对上述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内容进行核查,2022年3月14日作出《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2022328申请人不服《回复》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回复》、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投诉举报理人所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书面回复送达申请表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投诉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调查,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告知行为并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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